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航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泰兴市泰鹏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泰兴市泰鹏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6000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泰兴市泰鹏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506000元的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4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泰兴市泰鹏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8860元,由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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