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723民初156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梁(特别授权),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为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5000元,从2020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升祺独任审判,于2020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曾向原告***借款。2020年1月5日,经双方结算,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借到人民币149000(壹拾肆万玖仟元整)定于6月后2020年5月30日还清总欠款及所产生的利息。借款人:***,2020.1.5,3307231981××××××××。”借条出具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20年4月17日归还了借款本金4000元。剩余借款经原告催讨未果,遂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其至今未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审判员钟升祺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章勇

裁判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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