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
绍兴祥华物流有限公司
绍兴犇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绍兴犇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借款本金287278.15元,并支付利息1415.71元(截止2020年5月7日,从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仍按合同约定计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被告绍兴犇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三、被告***、***、***、***对被告绍兴犇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3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45元,减半收取2822.5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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