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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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借款100000元,截止2020年4月16日的利息5458.93元,合计105458.93元,以及自2020年4月17日起月利率按13.86562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申请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费803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