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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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23民特312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建宏,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和申请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7月29日经武义县王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同意解除双方于2011年1月9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即《卖契》; 二、申请人***应返还申请人***的购房款138000元,由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款分四期履行,即: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38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若申请人***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未到期部分视为到期,并由申请人***加付申请人***逾期违约金77280元。申请人***可就申请人***总额215280元未履行的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伟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陈丁渲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