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除寒暑假外)可探望女儿周某二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五十八时至周六十八时;女儿周某每年暑假可与原告***共同生活十四天,从暑假开始的首月及次月的第一个周六上午十时至第二个周六上午十时;女儿周某每年寒假可以与原告***共同生活七天,从寒假开始的第一个周六上午十时至第二个周六上午十时。由原告***从被告***处带离的方式行使探望权,原告***自行接送,被告***负有协助的义务;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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