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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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庄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庄支行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支付至2020年6月12日止的利息256636.39元,自2020年6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庄支行可就被告抵押给其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房权证号:余房权证星移字第××号、余房权证星移字第××号)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超过1828000元的最高限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910元,减半收取895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