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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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 攀枝花市思维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02民初180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住***。 负责人:严文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攀枝花市思维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栾伟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与被告***、攀枝花市思维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要求撤回起诉。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冯元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严媛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