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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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 宜宾鼎立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川1502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审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截止至2018年1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634675.81元;从2018年1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利率均按照年利率12.40%计算;若原审被告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原审被告宜宾中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审被告***支付鉴定费6850元; 四、原审被告宜宾鼎立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审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审被告***支付鉴定费13700元。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46277元,再审案件受理费46277元,合计92554元,由原审被告中禾建筑公司、鼎立置地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