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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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2022民初1244号 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澜,四川中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 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谭开幕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枭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