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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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521执411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 ,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6××××××××,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06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6228482 10961689307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91元。现因双方达成和 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 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16 8930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54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毛启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世兵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