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521执411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

,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6××××××××,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06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6228482

10961689307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91元。现因双方达成和

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

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16

8930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54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毛启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世兵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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