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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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俊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区支行 攀枝花市金惠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攀枝花市俊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攀枝花市金惠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的借款本金814468.72元; 二、攀枝花市俊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攀枝花市金惠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未偿还金额为基数,从2019年3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三、攀枝花市俊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攀枝花市金惠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62893.74元; 四、攀枝花市俊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攀枝花市金惠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五、***、***、***、***对攀枝花市俊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攀枝花市金惠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攀枝花市俊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享有的林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攀枝花市金惠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持有的攀枝花市俊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900000元股权、***持有的攀枝花市俊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000000元股权、***持有的攀枝花市俊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500000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驳回攀枝花市金惠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40元,由攀枝花市俊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