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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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油市伍恒工业固体废渣回收处理有限公司 江油市环达广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油市伍恒工业固体废渣回收处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油市伍恒工业固体废渣回收处理有限公司、***相当于62万元的其他财产; 二、因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江油市伍恒工业固体废渣回收处理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由申请人江油市环达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熊丽在担保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费3620元,由败诉方承担。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保全超过上述时间限制的,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需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江油市环达广告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