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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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922民初88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9年3月l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1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借款35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2%,借款期限为2019年3月11日至2020年1月11日。后经催讨无果,故提起诉讼。

***辩称:当时双方约定每人出35000元买货车,然后雇司机开。后来因故无果,因此该款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其中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3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但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计454元,由***负担31元,***负担4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承伟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罗丽容

书记员林健凯

裁判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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