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相各庄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相各庄信用社借款本金400万元及截至到2019年12月20日的利息8.99万元,并按年利率11.09%给付2019年12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相各庄信用社对被告***、***用于本案借款的抵押财产位于乐亭县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冀(2017)乐亭县不动产权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相各庄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60元,由被告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