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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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柏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冀0524民初475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双方同意调解。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偿还原告借给王敬的200000元。 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共计欠原告***本金200000元。被告***、***签订协议当时还甲方20000元。剩余180000元分36个月还清。每个月1号前还款5000元,从2020年8月1日开始偿还,直到还清为止。如被告***、***没按约定还款。原告***有权视为被告***、***的还款按180000元的本金,加上月息2分的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协议原、被告双方自愿友好协商达成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二人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统礼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林晓 书记员 武文浩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