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河市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关于秀兰左岸小镇项目未网签情况”补充协议》无效。 二、被告三河市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以上第二项被告三河市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的3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负担1875元,被告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25元,被告三河市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