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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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损等损失人民币7784.35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施救费、拆解费、公估费等人民币28487.2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6271.55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