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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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广西华东空调制造有限公司 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檀圩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偿还给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截止2019年1月16日利息为76826.95元,之后的利息计算以48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至清偿款项之日止); 三、确认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拍卖、变卖被告广西华东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灵山县新圩大炮岭片区工业园大炮岭片区A地块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灵国用(2015)第01-005号、灵国用(2016)第01-17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灵房权证灵山字第××号、灵房权证灵山字第××号、灵房权证灵山字第××号、灵房权证灵山字第××号]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45864元,由被告***、广西华东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