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州市国有房产经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福州市国有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0年12月27日订立的《福州市国有房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腾空,并返还给原告福州市国有房产经营有限公司;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每月80.7元的租金标准支付自2019年7月起至本判决生效的当月止的租金,自本判决生效的次月起被告***应按每月738.74元的标准向原告福州市国有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直至实际返还前述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福州市国有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