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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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湖北灯星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兴天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2民初134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2民初134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武汉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利息损失(以10.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9日起,以10.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2日起,以10.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2日起,以10.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7日起,以10.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9日起,以10.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3日起,以10.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0日起,以10.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7日起,以10.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5日起,以10.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起,以10.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7日起,以10.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5日起,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上述利息损失总额的50%); 四、驳回武汉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9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699元,由武汉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担2699元,***负担20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99元,由武汉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担2104元,***负担155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