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23财保43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医生,住***。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韩乌云格日勒(格日勒),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身份证号:***。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繁荣社区繁荣购物市场西面商服北数第5号门市(4区1段150号1)蒙(2019)扎赉特旗不动产权第0003108号依法采取查封措施,保全金额为242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3130***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自己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而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繁荣社区繁荣购物市场西面商服北数第5号门市(4区1段150号1)蒙(2019)扎赉特旗不动产权第0003108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佟德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王子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