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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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应按合同约定标准自2016年6月2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669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27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