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扎赉特旗宏越珠宝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扎赉特旗宏越珠宝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353648元,并支付以215264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支付以138384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5元,减半收取3303元,由被告***、***、扎赉特旗宏越珠宝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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