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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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9)内2201民初47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9)内2201民初47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吴某对抵押的财产(欧洲风情三期××楼、1号楼26号门市)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欠付借款本息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共计210636元,由赵某负担189572.4元,由吴某负担2106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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