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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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81民初131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 被告: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晓利,该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李根,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福生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馨月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