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81民初131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

被告: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晓利,该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李根,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福生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馨月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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