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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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自2014年6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逾期交房违约金(从2014年6月1日到2017年5月31日,以已付购房款307608元为基数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0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