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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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世纪创兴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12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贵阳世纪创兴科技有限公司,原工商登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20号新大陆数码广场6F-C1号[中南社区],现经营地址不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66989855D。 法定代表人:郭燕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贵阳世纪创兴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贵阳世纪创兴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阳世纪创兴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9193元。 上述财产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人员孙浩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松云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