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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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4,924.91元,利息人民币517.49元,违约金人民币284.88元,管理费人民币3元,取现手续费人民币54.7元,共计人民币5,784.98元。自2020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付,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利随本清;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行公告费人民币3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