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3民初866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住***。

代表人:刘梅莲,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成、陈春翔,该支行职员。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泉州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伟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与被告***、***、泉州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尤江岚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桂菊

裁判日期 2019-09-19
发布日期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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