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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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劳务报酬1.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月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5元,由被告***负担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