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皖1221民初281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6A,住***。

法定代表人:李东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魁,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渊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32,496元、利息6,512.33、违约金3,601.48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1月8日),共计人民币42,609.81元,2019年11月8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的约定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办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消费业务,并签订了相关协议,承诺自愿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等相关约定。原告与被告达成合意后,原告2018年1月4日为被告办理并开通了卡号45×××55的信用卡。被告***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后,未能及时清偿透支款项,后原告多次催收,仍未清偿。截至2019年11月8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信用卡中心透支款项:32,496元、利息6,512.33元、违约金3,601.48元,合计42,609.81元。被告***已构成违约,应立即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提出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0年8月15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欠款本金32,496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协议签订后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案件受理费433元(已履行完毕);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计43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毕雯琦

书记员王鹏飞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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