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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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民抗23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523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六市检民再监[2020]34150000002号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一、指令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胡志刚 审判员项军 审判员张菊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涂娅 书记员刘畅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