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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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与被告南宁市好士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F207-018《物业投资合同》和编号为F208-019《物业投资合同》; 被告南宁市好士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122892.37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案件受理费2794元,减半收取计13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南宁市好士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