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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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佳奇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内0602民初38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内0602民初38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陈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李某1、司某工程款970万元及利息70752元,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鄂尔多斯市佳奇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43607元,由陈某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607元,由李某1、司某负担3000元;一审保全费5000元,由陈某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793.31元,由陈某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0000元,由李某1、司某负担7793.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