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11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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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那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在与原告(反诉被告)位于那坡县德隆乡念头村一组两家之间的排水沟上砌起的墙体;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 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0元(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