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 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9年12月25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