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信用卡(卡号为62×××21)透支本金55050.09元及截至2019年11月24日的透支利息18828.84元、违约金10308.01元,合计84186.94元,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原告就上述债务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桂J×××××的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行牡丹信用卡(卡号为62×××52)透支本金19962.22元及截至2019年11月24日的透支利息8222.75元、违约金9029.49元,合计37214.46元,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8元,减半收取1364元(原告己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连同本案债务一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