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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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巢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巢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从2018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15日的利息为10830元); 被告重庆巢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22553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3.75元,由被告重庆巢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