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永川区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5414元、路灯公摊费273元、违约金541元,共计6228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