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
河南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告河南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账户(户名:河南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账号:16×××87;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账号:60×××18)存款1087839.62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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