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清偿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50000元,支付借期内利息22800元(含已支付的5504.82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11.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4元,减半收取计183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