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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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7400元及利息(利息以37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从2018年农历3月1日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