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月15日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