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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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医疗费项下损失:医疗费16890.49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1800元,合计24260.49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保泰安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内赔偿5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778元。 二、原告***伤残赔偿项下损失:误工费18757.20元、护理费6042.40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伤残赔偿金79098元,合计105297.60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保泰安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55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5089元。 三、原告***支付的程序性费用:鉴定费2520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保泰安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75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 上述判决中所含的给付内容,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应汇至用户名:平邑县人民法院,本案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62)。 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1871元,减半收取936元,由被告***、被告新泰市盛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原告***负担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用(上诉费最迟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到本院缴纳,本次告知为一次性告知,不再另行通知,逾期视为未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