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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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宝鸡市雅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科技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宝鸡市雅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科技支行借款115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3月1日按年息7.5%计算;自2020年3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息11.2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鸡市雅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42元,本院减半收取7771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