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限制消费令

发布于:2020-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类型 限制消费令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0)陕0102执2054号

詹斌华:

本院立案执行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之前,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令,可以自本令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令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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