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限制消费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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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限制消费令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0)陕0102执2054号 詹斌华: 本院立案执行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之前,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令,可以自本令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令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