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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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威海环翠楼药房有限公司 威海长信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2执32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威海长信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威海环翠楼药房有限公司,威海市统一路。 申请执行人威海长信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环翠楼药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鲁1002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房租**元及利息等,本院已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状况; 2.于2019年9月25日及12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因涉案较多,已被其他案件予以了冻结,现无余额; 3.于2019年9月25日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4.于2019年9月25日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5.于2019年9月25日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开办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于2019年12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因被执行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公安机关正在处理之中,故无法对其采取拘留等制裁及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鲁1002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晓东 审判员 杨继法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赵 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