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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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东升米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所占用的安乡县发展和改革局所属大鲸港粮库的仓库、门面、场地及设施;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乡县发展和改革局财产占用期间费用105000元,并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之日止按每年200000元标准计算并给付财产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