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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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人民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经济损失95526.72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赔偿81682.15元(已付10000元);由被告***赔偿1540元(被告***已付9211.41元,相抵后,原告***应返还被告***7671.41元);原告***自负12304.57元。 二、原告***赔偿被告***车辆损失2000元,与第一项相加后,原告***应付被告***9671.4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赔偿义务人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自觉履行,将赔偿款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的账号76×××75,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承担294元,被告***承担6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